一、外资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第六条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Zui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Zui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34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第六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Zui终不得超过50%。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二、国内业务开放情况
2014年1月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
开放领域:
(一)已经对WTO承诺开放,但外资股比不超过50%的信息服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等两项业务外资股比可试点突破50%。其中信息服务业务仅含应用商店。
(二)新增试点开放四项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其中,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外资股比可突破50%;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
(三)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5%。
(四)申请经营上述电信业务的企业注册地和服务设施须设在试验区内。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的服务范围限定在试验区内,其他业务的服务范围可以面向全国。
2015年6月
工信部19日发布《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外资持股比例可至100%。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宣布经营类电商外资持股可达》
2020年1月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提出“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原有区域(28.8平方公里)试点政策推广至所有自由贸易试验区执行”。
依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
目前,在我国自贸区内经营应用商店业务,外资股比Zui高可达到,在自贸区以外外资股比则不能超过50%。
北京市政策创新突破点:在自贸区内经营应用商店业务,外资股比Zui高可达到。
三、申请材料
1、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专用表格;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在线填写)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电子版,复印件1份)
3、公司及人员情况表(在线填写)
4、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在线填写)
5、股东追溯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主体为内资企业:若股东为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电子版,复印件1份)
(2)申请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
若股东为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电子版,复印件1份)
若外方投资者为企业法人,需提交公司登记证(电子版,复印件1份)
若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需提交其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明证件(电子版,复印件1份)
中外方投资者情况表(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6、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电子版,原件1份)
7、按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应提交《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部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电子版,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