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动漫文网文办理条件
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互联网文化暂行管理规定》(文化部令第49号)的规定,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的传播行为,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动漫产品分为动画产品和漫画产品。动画产品指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texiao中的动画片段,科教、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漫画产品是指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
办理文网文必备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公司注册资金100万以上;
3.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6.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
办理文网文许可证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验资报告;
3.公司章程;
4.办公场地租赁协议及业主产权证明;
5.8名人员身份证及学历证扫描件;
6.网站内容中含有拟申请经营产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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