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播类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表演,又称为直播文网文,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包括网络表演,即直播文网文。
二、网络表演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文艺表演活动,即:吹拉弹唱,如:音乐、舞蹈、戏剧、戏曲、曲艺、杂技等在文艺管理范畴内的艺术形式,而不是做个人特长展示、教学视频或生活技能等非文艺类表演;
2、网络表演是在线下进行的现场表演活动,通过上载传播和实施传播(表演直播)两种方式在线上展现;
3、从事网络表演的人员应该具有较高表演能力和水平,即有专业技能。
三、网络直播类文网文申请条件
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时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符合文化部 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八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100万以上的注册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 施;申请游戏产品业务的,除上述条件外,注册资金须达到1000万以上;
5、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办发[2005]19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港澳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四、网络直播类文网文许可证所需材料如下: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网站域名登记证书
4、委托授权书以及代办人身份证
5、企业股权结构图及公司所有股权构成中不含有外资成分的承诺书
6、公司章程;
7、验资报告复印件;
8、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
9、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的房产权属证书;
10、网站域名登记证明,非申请法人单位注册登记的域名还应有转让协议;
11、企业发展可行性报告;
12、其他法律规定的材料
温馨提示:
文网文办理一般需要20-40个工作日左右
有效期是三年,三年后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