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颁发给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合法准入资质;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一)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文化产品
其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其他文化产品。
(二)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 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的传播行为。
2 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
3 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种类和基础条件(一)游戏类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基础条件:注册资金 ≥1000万)
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虚拟货币发行 (游戏运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棋牌平台运营等)
2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虚拟货币交易 (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点卡充值平台、4399类平台,Qbi等)
3 游戏运营备案 (文化部游戏内容备案)
4 游戏版权号 (电子发行号、ISBN号)
(二)非游戏类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基础条件:注册资金≥ 100万)
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音乐娱乐产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音乐娱乐产品类经营)
2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动漫画产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动漫画类经营)
3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展览/比赛活动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展览比赛活动类经营)
4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演出剧、表演
国家Zui新政策变动通知:文化部门不再要求实缴100万(游戏类文网文1000万)注册资金,企业注册资本认缴达100万(游戏类1000万)即可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办理依据(一)法律规定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令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的规定,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并没收非法所得。